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97年7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