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聲請人 辛崇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辛崇儒與養父 辛仁齋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辛崇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辛仁齋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辛仁齋(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7年10月6日死亡,而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辛仁齋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辛仁齋成立收養關係,為該人之養子,而養父辛仁齋已於87年10月6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為何來辦理終止收養?)因為生父叫我回復本家,當初因為養父沒有小孩,所以我就給他收養,在我養父過世時,能替他送終;(問: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我不清楚他有沒有遺產,也不清楚我有沒有繼承」等語,聲請人生父亦到庭表示:「(是否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是的,因為聲請人回復本家可以扶養我」,此有本院100年5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可證。而聲請人之生母 林月嬌 業已死亡,胞兄辛崇聲、 辛崇德 均出具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等情,亦有同意書在卷足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辛仁齋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辛仁齋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