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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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祐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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