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刑補字第3號聲請人 何輝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輝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何輝明以其為犯罪直接被害人及冤獄受難人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其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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