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高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恒次 、 林鈺智 、寶全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