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柏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彭柏翔住屏東縣潮州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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