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告 高麟祥 被告 曾恒次
林鈺智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