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47號聲請人 柯美華 代理人 張淳軒 律師相對人 曾鳳仙 關係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關係人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法定代理人 陳欣怡 關係人 陳信淳 (新竹縣政府社工)關係人 曾華 致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二、選定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縣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蘇新福 』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二、選定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縣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曾鳳仙』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