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89號聲請人 曾筱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張慎言 之遺產清冊事件,僅提出空白之遺產清冊表格,雖聲請人併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但於聲請狀、空白遺產清冊表格上皆未載明該國稅局資料與被繼承人遺產之關連,嗣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6日函請聲請人遵期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