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告 許明傑 訴訟代理人 林僑榛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許明傑應於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對己最為有利之分割方案,但方案中各部分價值差距甚大,有送請鑑定找補金額之必要。本院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發函囑託原告陳報之宏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副本並於104年4月2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至今仍未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6萬元,致鑑定無從進行。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預納。若原告仍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被告墊支亦不為墊支時,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無人預納或墊支者,即視為撤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