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宏選任辯護人陳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應適用之法律㈠欄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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