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上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建盛 再審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本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