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OO年度偵字第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賴柏合因竊盜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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