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昭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群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