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債權人 鄭國良 即永興鐵工廠代理人 賴文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紹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委任賴文晴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得對於本件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之法律上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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