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0968號債權人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興展事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甲○○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係與台灣興展事業有限公司簽訂保全契約,有債權人所提之系統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雖債務人甲○○為其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不得僅憑債務人甲○○為其負責人,而認債務人為本件法律關系之當事人,是除對債務人甲○○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為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