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月間某日起至93年8月3日下午5時許止(聲請書誤載為93年8月3日,應予更正)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2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2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93年12月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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