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7年8月4日上午某時│97年9月10日晚上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03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7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960號│97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97年12月23日│98年3月25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960號│97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確│98年1月5日│98年4月10日│││定日期│││├───┴───┼─────────────┼─────────────┤│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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