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91號聲請人 張淑華 非訟代理人 廖繼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衍慶興業有限公司、 楊衍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衍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衍慶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