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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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興偉 律師(即 陳淑慧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