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 陳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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