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告 張秀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福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