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告 曾映華
曾廣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