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項解釋於裁定亦應適用之。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有上開之錯誤記載,依法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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