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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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放火燒毀建築及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雪娟律師上列被告因放火燒毀建築及住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放火燒毀建築及住宅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3月13日將其羈押。茲查依證人乙○○、丁○○、丙○○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諸被告之供述、卷附照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扣案水管及鑑定結果,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諸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及本件尚未進入審理程序,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