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文一 於民國94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1月6日起至114年1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於94年1月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是案。⑴相對人於92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9.18%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1月2日起至96年1月2日止,分48期每月2日攤還本息一次,並開立本票一紙。⑵相對人於93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3.5%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1月19日起至98年1月19日止,分60期每月19日攤還本息一次,並開立本票一紙為憑。⑶相對人於93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0%,借款期限自93年10月28日起至97年10月20日止,分48期每月15日攤還本息一次,並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詎案外人陳文一尚欠本金380,460元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仍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4年11月9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又聲請人於96年9月22日概括承受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及營業、並繼承營業,並於96年10月17日辦畢法人合併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及授信約定書、借據、帳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影本為證。又債務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其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銘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敏捷附表一┌─┬─────────┬──────────┬──────┐│編│金額│利息起迄日│利息週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55,025元│96年5月12日│百分之19.18││││起至清償日止││││││││││││├─┼─────────┼──────────┼──────┤│2│258,844元│96年11月4日│百分之13.5││││起至清償日止││││││││││││├─┼─────────┼──────────┼──────┤│3│66,591元│97年3月25日│百分之20││││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附表:97年度拍字第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臺東縣│○○里鄉○○○段││347│建││1│15.24│10000分之53│乙○○持有││0│││││││││││││1││││││││││││├─┼───┼────┼────┼────┼────────┼─┼──┼──┼──────┼─────────┼──────┤│0│臺東縣│○○里鄉○○○段││347-1│建││15│17.16│10000分之53│乙○○持有││0│││││││││││││2││││││││││││└─┴───┴────┴────┴────┴────────┴─┴──┴──┴──────┴─────────┴──────┘┌─────────────────────────────────────────────────────────────┐│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黃│││││││││││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莉破│││││││││││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0│2│臺東縣龍泉路│秀山段34│鋼筋混凝││││2││││││││2││3│平│全部│乙○○所有││0│3│55號4樓之18│7-1地號│土造套房││││6││││││││6││.│方││共用部分││1│3│││第四層││││.││││││││.││7│公││秀山段47││││││││││3││││││││3││5│尺││10000分之││││││││││4││││││││4││︽│││53││││││││││││││││││││肆│││秀山段317││││││││││││││││││││層│││1000分之43││││││││││││││││││││陽│││││││││││││││││││││││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