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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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戊○○被告乙○○原名:林幼
之14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嚴庚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壹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乙○○(原名: 林幼珍 )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簽立保證書,保證訴外人大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堡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一億五千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下稱系爭保證契約)。訴外人大堡公司於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二十五筆共計八千九百零八萬元,均約定按月繳息,到期償還,利息按各筆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清償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大堡公司自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且部分借款屆期亦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目前尚欠六千五百七十一萬三千元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被告應依約負連帶給付責任。
㈡系爭保證契約係未定期間,包括大堡公司所負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借款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附表編號一至二借款原告並未同意展期清償,而附表編號三至二十五之借款雖經原告同意展期,然系爭保證契約已載明到期未還經通知,保證人應承認喪失債務期限利益,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不同,並無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各筆借據之連帶保證與最高限額保證兩者並行不悖,被告以借據連帶保證人之不同抗辯原告同意更換,顯有誤會。且保證人終止或免除保證之申請程序,應由保證人出具申請書逐級審核,免除保證責任之審核權限在於總行,被告抗辯以經辦人員口頭同意免除,實為無稽。且本件債務放款在八十六年之前,被告八十九年間縱有終止保證之意,所抗辯之時間在借款之後,亦不符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六千五百七十一萬三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訴外人 林敬智 (大堡公司股東)係夫妻,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協議離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固有簽立系爭保證契約為借款連帶保證人,惟辦理離婚時已要求更換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訴外人林敬智允諾,並由訴外人即大堡公司會計丙○○向原告行員詢問後,帶同訴外人丁○○更換連帶保證人,並在之後九十年間陸續已到期再展期之借款約定書中,改列丁○○為借款連帶保證人,均無被告名義,原告已同意更換保證人。況本件多筆債務均陸續於九十年八月以後到期,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告對到期後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系爭保證契約若屬未定期間最高限額保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亦因被告通知更換而終止。被告係保證附表編號三至二十五之債務,不包括編號一與二部分,又訴外人丁○○取代被告擔任編號三至二十五債務之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已更換,被告不需負保證責任。且系爭保證契約書係原告單方製作之不平等定型化契約書,其上所載保證人拋棄民法債編保證節內保證人權利,債務清償前絕不自行退保等約款,排除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保護保證人規定之適用,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三款、第七百五十五條、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揭櫫之定型化條款無效之判斷標準,屬不平等約款,違反公平誠信原則無效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簽立系爭保證書,保證訴外人大堡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以本金一億五千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保證責任,而訴外人大堡公司迄今尚欠六千五百七十一萬三千元未清償等情,被告不爭執,並有保證書、借款、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書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在卷可參,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系爭保證契約為最高限額保證,附表所示各筆借款係約定保證範圍內之借款,不因單筆連帶保證人改列訴外人丁○○而免除保證責任等情,為被告否認並辯稱:於離婚時已由訴外人即大堡公司會計丙○○聯繫帶同丁○○至原告營業處對保更換保證人,被告亦未同意延期清償,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告不負保證責任。縱屬未定期間之保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亦因被告通知更換而終止。原告以定型化不公平約款排除上開規定適用,違反公平誠信原則無效等語置辯。則本件爭點在於被告是否免除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經查:
㈠按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
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固定有明文。但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為最高限額保證。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同。故在該保證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發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縱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者,債權人仍得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九四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付連帶保證之責,係以被告於八十二年八月簽立之系爭保證契約為據,被告對簽立保證書亦不否認,而依保證書係約定保證大堡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一億五千萬元為限額願與債務人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乙節,有系爭保證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系爭保證契約並未定期限,依上說明,本件屬最高限額保證,自無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有關定期保證規定之適用,被告據以抗辯借款展期未經同意,不負保證責任云云,自不足採。
㈡按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
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更換僅為各別單筆借款,不影響系爭保證書總額保證之請求,否認被告就系爭保證契約已為更換保證人,被告抗辯已更換保證人為訴外人丁○○,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被告抗辯更換保證人係以經訴外人林敬智交由公司會計丙○○帶同丁○○辦理更換,如附表所示編號三至二十五之借款展期約定書上,確已變更連帶保證人為丁○○等情為證,然原告係以系爭保證書主張被告應付連帶保證責任,已如前述,並非以借款展期後之約定書為據,而依證人即承辦行員甲○○到庭證稱:大堡公司借款案之所有證件都要送到總行,更換保證人要提出申請,如總行核准會通知,分行沒有權利同意,訴外人丙○○表示被告不在公司,要由別人當保證人,有告知要提出申請由總行決定,這個程序並沒有完成。本件借款展期約定書是單筆借款的保證,他們要換原告沒有意見,因為總額保證還是存在等語;證人丙○○亦到庭證稱帶同丁○○換單係簽借款展期約定書等語,有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參諸原告公司作業流程,於接獲更換或免除保證人責任之請求時,應明確釐清請求內容審慎受理,徵妥保證書或同意書,此有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九五)一總風險信字第0五一一六號函附上開函示意旨在卷可稽,再佐以卷附借款展期約定書所示訴外人丁○○確係如附表編號三至二十五之借款展期之連帶保證人,則依證人證述情節、原告變更連帶保證人之作業流程及卷附被告變更為訴外人丁○○之文件係各筆借款展期約定書以觀,本件訴外人丙○○帶同丁○○所辦理之變更係針對各該單筆借款,而非系爭保證契約連帶保證人之變更,自難認被告就系爭保證契約已完成更換保證人之手續,被告既未能舉證系爭保證書之連帶保證人已為變更,則其以單筆借款展期變更抗辯免除系爭保證契約連帶賠償責任云云,亦不足採。
㈢銀行與上訴人間所訂定之保證契約,性質上屬單務、無償契
約,銀行對被告並未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雙方非屬消費之法律關係,被告亦非消費者,自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又系爭保證契約雖屬定型化契約,然契約條款係經被告審閱後簽章其上,約定應負保證責任有一定之限額,並非漫無限制,且於訂約時如認系爭保證契約之內容違法,原可不簽立系爭保證契約,當無因生不利益或經濟生活受制於銀行不得不為保證人之情,是被告如因同意某條款而訂定保證契約,該條款又屬當事人得依特約排除之任意規定,除另有其他無效之原因外,被告即不得任指該契約條款為無效。被告以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三款、第七百五十五條、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揭櫫之定型化條款無效之判斷標準,抗辯系爭保證契約違反公平誠信原則而無效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㈣本件被告所為系爭保證契約業經變更連帶保證人之抗辯既不
可採,則依系爭保證契約約定,訴外人大堡公司迄今欠款六千五百七十一萬三千元未清償,係在本金一億五千萬元限額內,自應與大堡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原告主張依系爭保證契約連帶保證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六千五百七十一萬三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六千五百七十一萬三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審究,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
┌─┬──┬──────┬──────────┬─────────────┬────┐│編│種類│本金│利息│違約金│備註││號││(新臺幣元)├────┬─────┼──────┬──────┤│││││計算標準│起訖日│逾期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借據│││││││內按約定利率│月按約定利率│金額)│││││││百分之十計│百分之二十計││├─┼──┼──────┼────┼─────┼──────┼──────┼────┤│01│借據│14,600,000│年息│自90.12.19│自91.01.20起│自91.07.20起│2,548萬│││││8.75%│至清償日止│至91.07.19止│至清償日止││├─┼──┼──────┼────┼─────┼──────┼──────┼────┤│02│借據│726,000│年息│自91.03.14│自91.04.15起│自91.10.15起│210萬│││││7.535%│至清償日止│至91.10.14止│至清償日止││├─┼──┼──────┼────┼─────┼──────┼──────┼────┤│03│借據│313,500│年息│自91.01.02│自91.02.03起│自91.08.03起│6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8.02止│至清償日止││├─┼──┼──────┼────┼─────┼──────┼──────┼────┤│04│借據│313,500│年息│自90.12.15│自91.01.16起│自91.07.16起│6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15止│至清償日止││├─┼──┼──────┼────┼─────┼──────┼──────┼────┤│05│借據│313,500│年息│自91.04.13│自91.05.14起│自91.11.14起│60萬│││││7.535%│至清償日止│至91.11.13止│至清償日止││├─┼──┼──────┼────┼─────┼──────┼──────┼────┤│06│借據│1,254,000│年息│自90.12.20│自91.01.21起│自91.07.21起│24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20止│至清償日止││├─┼──┼──────┼────┼─────┼──────┼──────┼────┤│07│借據│243,400│年息│自91.04.13│自91.05.14起│自91.11.14起│110萬│││││7.535%│至清償日止│至91.11.13止│至清償日止││├─┼──┼──────┼────┼─────┼──────┼──────┼────┤│08│借據│2,000,000│年息│自91.01.09│自91.02.10起│自91.08.10起│200萬│││││7.535%│至清償日止│至91.08.09止│至清償日止││├─┼──┼──────┼────┼─────┼──────┼──────┼────┤│09│借據│2,000,000│年息│自90.12.12│自91.01.13起│自91.07.13起│2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12止│至清償日止││├─┼──┼──────┼────┼─────┼──────┼──────┼────┤│10│借據│3,000,000│年息│自90.12.14│自91.01.15起│自91.07.15起│3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14止│至清償日止││├─┼──┼──────┼────┼─────┼──────┼──────┼────┤│11│借據│1,500,000│年息│自90.12.16│自91.01.17起│自91.07.17起│15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16止│至清償日止││├─┼──┼──────┼────┼─────┼──────┼──────┼────┤│12│借據│3,000,000│年息│自90.12.16│自91.01.17起│自91.07.17起│3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16止│至清償日止││├─┼──┼──────┼────┼─────┼──────┼──────┼────┤│13│借據│3,000,000│年息│自90.12.16│自91.01.17起│自91.07.17起│3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16止│至清償日止││├─┼──┼──────┼────┼─────┼──────┼──────┼────┤│14│借據│900,000│年息│自91.02.05│自91.03.06起│自91.09.06起│200萬│││││7.535%│至清償日止│至91.09.05止│至清償日止││├─┼──┼──────┼────┼─────┼──────┼──────┼────┤│15│借據│2,000,000│年息│自91.01.07│自91.02.08起│自91.08.08起│200萬│││││7.535%│至清償日止│至91.08.07止│至清償日止││├─┼──┼──────┼────┼─────┼──────┼──────┼────┤│16│借據│9,500,000│年息│自90.12.27│自91.01.08起│自91.07.08起│95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07止│至清償日止││├─┼──┼──────┼────┼─────┼──────┼──────┼────┤│17│借據│4,000,000│年息│自90.12.29│自91.01.30起│自91.07.30起│4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29止│至清償日止││├─┼──┼──────┼────┼─────┼──────┼──────┼────┤│18│借據│2,000,000│年息│自90.12.30│自91.01.31起│自91.07.31起│2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30止│至清償日止││├─┼──┼──────┼────┼─────┼──────┼──────┼────┤│19│借據│5,000,000│年息│自90.12.29│自91.01.30起│自91.07.30起│5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29止│至清償日止││├─┼──┼──────┼────┼─────┼──────┼──────┼────┤│20│借據│5,000,000│年息│自90.12.29│自91.01.30起│自91.07.30起│50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29止│至清償日止││├─┼──┼──────┼────┼─────┼──────┼──────┼────┤│21│借據│1,254,000│年息│自90.12.06│自91.01.07起│自91.07.07起│24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06止│至清償日止││├─┼──┼──────┼────┼─────┼──────┼──────┼────┤│22│借據│1,254,000│年息│自91.01.02│自91.02.03起│自91.08.03起│24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8.02止│至清償日止││├─┼──┼──────┼────┼─────┼──────┼──────┼────┤│23│借據│313,500│年息│自91.02.06│自91.03.07起│自91.09.07起│60萬│││││7.535%│至清償日止│至91.09.06止│至清償日止││├─┼──┼──────┼────┼─────┼──────┼──────┼────┤│24│借據│1,254,000│年息│自90.12.15│自91.01.16起│自91.07.16起│24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7.15止│至清償日止││├─┼──┼──────┼────┼─────┼──────┼──────┼────┤│25│借據│973,600│年息│自91.01.04│自91.02.05起│自91.08.05起│440萬│││││7.6%│至清償日止│至91.08.04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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