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賴玉蘭 被上訴人 蔡家僖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