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 李照德 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丙○○、乙○○業已和解,並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臺中巿東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2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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