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曾玉英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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