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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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福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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