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誠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游城 被告宇洋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林漢強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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