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白碧珠
林家慶 林鈺珊 林純儀 林傳興 被告 林奕良
東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秉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9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