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曾建源 被告 趙守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