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棋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57號),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鐘棋福 」,應更正為「鍾棋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被告姓名為「鍾棋福」,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記載為「鐘棋福」,顯係出於誤寫,自應更正為「鍾棋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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