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莊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莊清義於民國93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49,37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