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尤勝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尤勝利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23日起至民國
103年3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2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
分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67,491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