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王晟瑋 顏君儀 被告 呂憲昇
林榮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二)關於泰聯公司持有之股份金額「143,000,000元」更正為「14,3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