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劉峰 合債務人 黃寶珠 債務人劉 文鳳
一、債務人黃寶珠、 劉文鳳劉峰合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零 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峰合前就讀永達技術學院時,邀同案外人 劉成發 (歿)、債務人黃寶珠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2筆,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峰合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48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劉成發(歿)於民國98年5月4日死亡,被告劉文鳳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被告劉文鳳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劉成發(歿)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寶珠、劉│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0482│文鳳、劉峰│月1日起│││││元│合││││└──┴───┴─────┴──────┴──────┴───────┘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寶珠、劉│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482│文鳳、劉峰│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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