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歐陽碩遠 被告 林健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