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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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83號上訴人 張庭宣 被上訴人 鍾靜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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