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弘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育群 等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23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