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欣怡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05號、113年度偵字第8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欣怡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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