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6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9月27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