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重上更(四)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號上訴人 賴林壬
陳春鑾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李百峯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王紋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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