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法定程式。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在民國94年3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在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但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故本件訴訟不合法,應該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