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婚字第614號原告乙○○被告 段秋莊 DO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段秋莊DOANTHUTRAN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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