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本案業於94年3月31日宣判,然尚未確定,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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