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炬易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芊邑 輔佐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告二信科技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志訓 被告 蔡維倫 即 欣揚 企業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複代理人 彭傑義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宣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