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二號慎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